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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中心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26   点击数: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中心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备为学校统一购置管理的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设备用途仅限学校和学院的日常教学、科研和非盈利性质的社会服务活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条 设备借用人未经学院相关负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借用设备出借给第三方个人或组织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当事人或仪器设备借用人应及时上报情况,形成书面说明,由学院组织责任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经资实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委会审议决定。

 (一)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费用;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维修和配件费用;

 (三)损坏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补偿,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按其原值的2%进行补偿。(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山大资字【2022】3号)

第四条 当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借用人不得擅自维修处理应及时通知学院设备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具体问题及时修理与维护

第五条 为了实现学院设备资源的合理流动、高效共享,设备单次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如有长期设备使用需求,需经项目活动负责老师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

第六条 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借用人和设备管理员应对设备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性能。

第七条 设备借用手续:需打印填写《设备借用申请表》需项目活动负责老师签字提交至实验中心办公室203室(生命南楼203室),并在《设备借还登记台账》进行登记,即可借出。可扫码或下载附件获取《设备借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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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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