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中心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备为学校统一购置管理的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设备用途仅限学校和学院的日常教学、科研和非盈利性质的社会服务活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条 设备借用人未经学院相关负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借用设备出借给第三方个人或组织使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当事人或仪器设备借用人应及时上报情况,形成书面说明,由学院组织责任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经资实部(处)审核后报学校国资委会审议决定。
(一)损坏或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费用;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维修和配件费用;
(三)损坏后不可修复且无使用价值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和家具,未达最低使用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补偿,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按其原值的2%进行补偿。(据《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仪器设备家具类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山大资字【2022】3号)
第四条 当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借用人不得擅自维修处理,应及时通知学院设备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具体问题及时修理与维护。
第五条 为了实现学院设备资源的合理流动、高效共享,设备单次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如有长期设备使用需求,需经项目活动负责老师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借出。
第六条 设备借出和归还时,借用人和设备管理员应对设备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性能。
第七条 设备借用手续:需打印填写《设备借用申请表》(需项目活动负责老师签字)提交至实验中心办公室203室(生命南楼203室),并在《设备借还登记台账》进行登记,即可借出。可扫码或下载附件获取《设备借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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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